cán

昆虫,有“家蚕”和“柞(zuò)蚕”,通常指“家蚕”,吃桑叶,吐丝做茧。丝可织绸缎。“柞蚕”吃柞树叶,丝可织茧绸:蚕丝。蚕茧。蚕食。蚕宝宝(蚕的爱称)。②作动词表示养蚕。《晋书 载记第十三章符坚传》亲耕藉田,其妻苟氏亲蚕于近郊。

蚕丛

cáncóng

相传为蜀王的先祖,教人蚕桑。唐 李白《蜀道难》诗:“蚕丛及鱼鳧,开国何茫然。”

蚕丛之境cáncóngzhījìng

指古代蜀地(今四川一带),源自蜀王蚕丛的传说及其部族活动区域,后成为对蜀地的代称。《儒林外史第三十七回》用劳用力,不辞虎窟之中;远水远山,又入蚕丛之境。

蚕妇

cánfù

①养蚕的妇女。《晋书 载记第十三章符坚传》昔荆吴之战,事兴蚕妇。《北史·苏绰传》:“然后可使农夫不失其业,蚕妇得就其功。”唐 王棨《江南春赋》:“谁见其晓色东皋,处处农人之苦;夕阳南陌,家家蚕妇之愁。”宋 张俞《蚕妇》:“昨日入城市,归来泪满巾。遍身罗绮者,不是养蚕人。”宋 陆游《山村经行因施药诗之二》:“耕佣蚕妇共欣然,得见先生定有年。”明 罗懋登《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第五回》:“却原来是个蚕妇养的蚕虫儿。”②蚕的别称。宋 苏轼《次韵章传道喜雨》:“更看蚕妇过初眠,未用贺客来旁午。”

蚕绩

cánjì

蚕桑和纺绩。唐 白居易《盐商妇诗》:“盐商妇,多金帛,不事田农与蚕绩。” 唐 韩愈《圬者王承福传》:“若布与帛,必蚕绩而后成者也。”清 唐甄《潜书·明悌》:“人之爱莫私于其妻。执蚕绩,功鍼缕,治酒醴,调燔炙,则爱其助。”《清史稿·礼志二》:“康熙时,立蚕舍丰泽园,始兴蚕绩。”

蚕绩蟹匡

cánjìxièkuāng

匡:背壳。比喻名是实非,两不相干。西汉 戴圣《礼记 檀弓下》:“成人有其兄死而不为衰者,闻子皋将为成宰,遂为衰。成人曰:‘蚕则绩而蟹有匡,范则冠而蝉有緌;兄则死而子皋为之衰。’”清·郑观应《盛世危言》:“其时为邑宰者,蚕绩蟹匡,著有成效。”

蚕眠

cánmián

蚕蜕皮前不动不食的状态。俗称眠。六、七日眠一次,经四眠后蜕皮即上簇结茧。唐 王维《渭川田家诗》:“雉雊麦苗秀,蚕眠桑叶稀。”

蚕桑     

cánsāng

养蚕与种桑。《管子·山权数》:“民之通於蚕桑,使蚕不疾病者,皆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。”《后汉书·东夷传·三韩》:“土地肥美,宜五穀。知蚕桑,作縑布。”宋 范成大《夏日田园杂兴诗之五》:“今年幸甚蚕桑熟,留得黄丝织夏衣。”宋 温卷《乡村四月》:“乡村四月闲人少,才了蚕桑又插田。”清 戴名世《庚辰浙行日记》:“盖东南蚕桑之盛,莫过於湖州。”

蚕缫

cánsāo

亦作“蚕繰”。饲蚕缫丝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:“夫人蚕繅,以为衣服。” 唐 柳宗元《游南亭夜还叙志诗》:“飢食期农耕,寒衣俟蚕繅。”一本作“蚕繰”。 元 柳贯《初夏斋中杂题诗》:“生涯依马磨,力作问蚕繰。”明 无名氏《鸣凤记·桑林奇遇》:“奴家幼习纺绩之勤,颇识蚕繅之务。”

蚕食

cánshí

一直为史家所沿用,几乎成了秦灭六国的专用语,主要是因为它贴切生动地概括了强秦逐渐灭亡六国的历史情景。比喻如蚕吃桑叶那样一点一点地吃掉,比喻逐步侵占。《战国策.赵策一》:“秦蚕食韩氏之地。” 战国 李斯《谏逐客书昭王得范雎,废穰侯,逐华阳,强公室,杜私门,蚕食诸侯,使秦成帝业。

蚕食鲸吞

cánshíjīngtūn

像蚕吃桑叶那样一步步侵占,像鲸吞食那样一下子吞并,比喻用各种方式侵占吞并别国的领土。《韩非子·存韩》:“诸侯可蚕食而尽,赵氏可得与敌矣。”清·彭养鸥《黑籍冤魂 第二回》在乾隆时代,英吉利灭东印度,据孟加刺,渐肆其蚕食鲸吞手段,兼并那东、中、南三印度之地。

蚕室

cánshì

①专指养蚕的房间,即用于养蚕的建筑物。②古代执行宫刑及受宫刑者所居之狱室。文选·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:“李陵既生降,隤其家声,而僕又佴之蚕室,重为天下观笑。”张铣注:“蚕室,行割刑之室,使其避风养疮者。”《汉书·张安世传》:“初,安世兄贺幸於衞太子,太子败,宾客皆诛,安世为贺上书,得下蚕室。”颜师古注:“谓腐刑也。凡养蚕者,欲其温而早成,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。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,须入密室乃得以全,因呼为蚕室耳。”《后汉书 光武帝纪下》(二十八年)冬十月癸酉,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,其女子宫。《资治通鉴 汉纪五十八》若用古刑,使淫者下蚕室,盗者刖其足,则永无淫放穿逾之奸矣。《资治通鉴 后周纪五》(南汉)凡群臣有才能及进士状头或僧道可与谈者,皆先下蚕室,然后得进。明 杨珽龙《膏记·脱难》:“险些儿遭刑来犯法,就便是对狱吏的条侯,下蚕室的司马 。”清 宋琬《诏狱行》:“古来万事难问天,蚕室谁怜司马。”

蚕头燕尾

cántóuyànwěi

形容书法起笔凝重,结笔轻疾。宋·赵佶《宣和画谱·颜真卿》“惟其忠贯白日,识高天下,故精神见于翰墨之表者,特立而兼括。……后之俗学,乃求其形似之末,以谓蚕头燕尾,仅乃得之。”

蚕盐

cányán

五代至南宋,官府在农村实行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。李焘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一八:“以官盐贷于民,蚕事既毕,即以丝绢偿官,谓之蚕盐。”《续资治通鉴 宋纪二》民所受蚕盐入城市,三十斤以上者,奏裁。